本文来自+V公众号:新熵(ID:baoliaohui),作者:潮声
许多人买房时,眼前是会出现走马灯的画面的。或许是在签合同前,或许是在签完合同回家的路上。
在某个瞬间突然就会想起,此前自己拎着行李到处搬家的狼狈画面,毕业后初入社会的画面,职业生涯的重大节点,努力赚钱的画面,努力省钱的画面……
纷繁的记忆一股脑儿涌上来,一边是喜悦的慨叹,一边是幸福的憧憬。
“终于要有个属于自己的家了。”
在深圳买房后,孙莎琪的喜悦没有持续多久。
一场噩梦缠上了她。
| 买来的“社死”
从中山大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毕业后,孙莎琪先后在美国和韩国任教,回国后在国务院发展研究所任职,后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当了一名高校老师。
30岁时,孙莎琪的人生出现了第一次重大转折,她辞掉了老师的工作,成为一名全职的旅游博主。
“小小莎”,是她在这个世界的名字。
2020年,疫情肆虐之下,旅游达人的事业自然也遭到重创。
小小莎开始转型做直播带货,新的风口下,一切都开始重新向好。
她决定买房。
链家贝壳的中介人员朱女士带她看了三套房。
然而,由于中介给出的最终成交价无法达到小小莎的心理预期,作为顾客,小小莎在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前提下决定终止合作。
最终,在另一家中介的帮助下,以超过五十万的差价优惠达成交易。
朱女士得知此事后,将小小莎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看房视频,甚至是家庭住址统统公布到网上,并认为小小莎存在“跳单”现象,最终引发大面积的网络暴力。
不仅如此,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更是在第一时间跳了出来,发文称将要在深圳全中介行业中封杀小小莎夫妇。
一时间,铺天盖地的咒骂和威胁涌向了小小莎,家庭地址被暴露在外的恐慌让其处在极大的心理压力之下。
依赖网络生存的小小莎如今无法再继续工作,一场全面的“社会性死亡”,正在淹没她。
而这一切背后的全部根源,就在于来自那句“跳单”羞辱。
| 不下单就等于“跳单”?
所谓跳单,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
然而,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签署协议,独家资源信息,促成交易。
在小小莎案件中,这几个关键特征并不存在。
此外,在最终结果上,案件中也并不存在买卖双方跳过中介直接达成协议的现象,而是有另一家新的中介公司的介入。
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关于“跳单”的法律纠纷都是由合同法在解释。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买房人和中介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或中介合同关系,而中介只有促成合同成立,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
而在小小莎案件中,价格无法谈拢是导致交易无法形成的直接原因,从最后成交结果来看,责任方在中介。
由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具体何种情况才能构成“跳单”违约,实践中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第1号指导案例对此类纠纷进行指引,足见其争议性和典型性。
2021年《民法典》正式生效后,针对此专门新增了新增中介服务合同的规定。
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对于此,民法博主岳业鹏曾撰文解释:“这里所谓‘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绝非仅指中介提供了房源信息,而是基于买房人的委托实施了促成交易的实质努力。”
作为普通大众,我们都不是什么民法专家,因此小小莎是否真的构成“违法”,我说了不算,小小莎说了也不算,中介朱女士说的更是不算,最重要的还是要交给神圣的法律来判决。
这也是整个社会得以稳健运行的重要基石。
但眼下,朱女士单方面认定“跳单”后,毫无顾忌地将自己曾经的客户隐私信息统统发布到网上,并以单方面的信息引导,利用大众的同情心理对其发起汹涌的网络暴力。
这无异于一种私刑。
关于守法意识,罗翔老师反复提到的“一般人”思维,值得我们深思。
说有一个人名叫张三,在半山腰看到一个妇女,想实施强奸。
该妇女一盘算,打也打不过,荒山野岭呼救也没人能听见,于是先假意答应下来,将歹徒带到了一个“平坦的地方”——一个结冰的粪坑边上。
到了地点,女子叫歹徒脱衣服,歹徒欣喜照办。脱衣服的时候人的眼睛会暂时被蒙住,趁着这个间隙,女子飞起一脚将男子踢下了粪坑。
男子试图往外爬,女子在他手上跺了一脚,男子又掉了进去。又往上爬,又跺一脚,又掉了进去。如此来回三次,男子彻底掉了进去,再也没能爬出来。
当年,这个案件引起了诸多争议,不少学者认为,跺第一脚属于正当防卫,第二脚第三脚就属于事后防卫,过当了。
对此,罗翔显得痛心疾首:“什么叫危险排除?什么叫一般人标准?你把你自己代入一下,如果你是这个女的,你踩几脚?”
紧接着,他语调升起,大呼:“我踩了四脚,老子还得拿块砖往他头上砸。”
任何事情,关于是否违法,罗翔老师提出的一个观点我个人是十分认同的。
法律的基础,那就是“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其次“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在任何纠纷下,我们需要代入的是一般人标准: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会如何应对。
而不是事后理性人标准:站在圣人的高度,去评价当事人的行为。
回到小小莎纠纷中:没有签合同,价钱谈不拢,房子不是贝壳的独家房源,另一家中介给出了更低的价格,价格优惠超过了50万人民币。
换做你,你怎么做?
| 中介为什么没尊严?
作为一名依靠网络生存的人,小小莎的生活很大一部分就在那个虚拟世界里。
而如今那个世界的评论区,充斥着“网红绯弹姐”、“跳单网红”、“跳单莎”等蔑称,甚至有人开始辱骂她的家人。
在匿名的屏幕背后,网友混在人群里,肆意留言称要去朱女士给出的地址家中泼油漆,寄盒饭,我来看看你,你家客厅站满了人,厕所站满了人。
大雨中百鬼夜行,有人混在其中,比鬼还高兴。
而造成这一切的朱女士,却在后续的接受采访中坦言:“我自己认为并没有泄露客户隐私。”
除此之外,链家方面尚无其他回应。
更大的浪潮在后面。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一边用着“如果行为属实”这样的假设性字眼,一边在其公众号文章中写下“百万级网红跳过中介与业主私自成交”这样的认定表达。
并在开头引用郑爽“代孕弃子”的风波作为对比,肆意对小小莎展开人格的攻击。
你自己都知道写下“如果”行为属实,很清楚此事仍需进一步等待法律的裁决。
事实上,我们也非常支持链家的法务通过法律途径来申诉。
给公众一个真相,也给行业一次审视流程的机会。
但在一切尚无定论的前提下,作为行业协会公然对一个个体发起攻击,是否存在对法律的蔑视,对隐私的漠视,和对另一个生命体的极端不尊重?
链家的创始人左晖有一句名言:“这个行业太需要尊严了,而尊严恰恰离我们这个行业太远。”
在朱女士自曝出来的聊天记录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尊重”一词也常常被其挂在嘴边。
但左晖的原话是:“尊严是自己争取来的。这个群体需要的一是专业,二是操守。”
横向对比其他中介行业,如相亲行业,珍爱网而在朱女士的理解中,客户讨价还价,就是对她的不尊重。
客户想拿到最低的成交价格,就是对她服务的否定。
作为商业观察者,我们认为这一风波中最值得关注的点其实并不是“跳单”的法律完善,甚至不是网络暴力的私刑,而是高出50万的差价。
一个既定事实赤裸裸地摆在了大众面前。
更低的成交价格显然证明了,朱女士口中的“最低价”是错误信息。
那么,在买卖双方中,中介究竟代表的是谁的利益?
按成交价百分比提成的方式,是否也在鼓励中介帮助卖家提高最终成交价格?
另外,从结果来看,跳单隐患是否可以通过制度设定来提前规避?
横向对比其他中介行业,如相亲行业,珍爱网、世纪佳缘等,他们的收费方式是会员费和信息服务费。
借鉴过来,即看一次房,收一次钱。
或者招聘行业,猎头在向企业推送人才之前,除了合作协议的提前签署,大部分猎头公司还会向企业收取一定的预付款,来保障后续的服务质量。
为什么房产中介不愿跟进这样更透明、更规范的运作模式?
在一个高度信息不对称的行业中,信息优势越大,利润空间也会越大。
而中介公司,卖方,买方,这三者之间的信息优势是依次递减的。那么,把水搅浑,利用信息优势获取超额利润,是老旧资本的惯性依赖。
作为中间商,其产生社会价值的空间其实有很多。
比如信息的整理,专业的审查能力,担保职能,交易协商,垂直的需求对接,更加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等。
总结起来,将原本的交易成本,从100变成50,然后自己收取30的服务费,达成三方共赢,这才是中间商应该走的堂堂正正的光明大道。
也是他们赢得尊重的唯一方式。
而链家方面,在卖家明明可以接受更低成交价的潜在可能下,积极地站在了卖家方面,帮助市场推高成交价格,抬高交易成本,并根据百分比分成方式,在其中获取更高的利润差额。
这是不是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
所谓的“互联网思维”外衣下,究竟是真的革命者,还是伪装后的旧势力?
过去这些年,线下的服装专卖店非常难做。很多顾客进来之后试衣服,试完了出门回家,在网上用更便宜的价格下单。
痛骂线上经济挤占民生,声泪俱下数自己的水电租赁成本,对顾客道德绑架,顾客进来后不闻不问降低服务成本。
什么招都用了,最后呢?
新零售,品牌体验店,品牌商自掏腰包给顾客提供线下体验的场景,然后通过线上或厂家直发的模式,收回这一成本覆盖。
自始至终,消费者只需要坚定不移地做一件事:用钱投票。
房产中介行业,也同样如此。